中山市古镇鼎曜灯饰电器厂、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950981。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系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娟,系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鼎曜灯饰电器厂,住,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冈东第三工业区和丰街**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L494458042。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运森,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达公司”与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鼎曜灯饰电器厂(以下简称“鼎曜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