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深。
委托代理人谢雯,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慕霞,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心梦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希威。
委托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墈村球场西三巷2号1510,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