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王健、李涛、罗伟、李飞、吴伟、张剑、张恒、刘家荣、刘春、张涵、朱斌、周帅、邹亮、彭广、郑红平、崔坤朋、王杨华、卫永升、李佳龙(以下简称周帅等人)因与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虚假宣传纠纷系列案、梁益维、许尹、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赣饶实业有限公司、徐达腾、赵志良、牛子豪、闫明胜、郝泽、商志强、赵棚、童朝钢、杨秀刚、韩保江、邱海燕、张永钰、谢益隆、杨钟、傅思、王乐村、张如欣、齐富、应海军、方嘉昕、李金泽、尤成亨、戴宇、张恒闪、刘学立、裴慕华、余福东、沈贵明、赖啸鹏、卢嘉文、郭忠树、唐振霖、黄贤元、朱曦、陈绍彬、耿涛、孙滨、判令华为公司就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黄敦强、柳枝旺、陈敬创、周帅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二审 判决书
- 案号:(2018)粤03民终25790-25853号
- 案件地区:广东省
- 立案年度:2018
- 裁判日期:2019年01月**日
-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周帅、黄敦强、黄贤元、赖啸鹏、戴宇、方嘉昕、傅思、韩保江、郝泽、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坤朋、陈敬创、陈绍彬、郭忠树、裴慕华、彭广、齐富、刘家荣、罗伟、牛子豪、梁益维、刘春、柳枝旺、李涛、卢嘉文、刘学立、李金泽、李飞、谢益隆、童朝钢、徐达腾、卫永升、吴伟、孙滨、唐振霖、沈贵明、王建军、王健、王乐村、邱海燕、商志强、上海赣饶实业有限公司、王杨华、张涵、耿涛、邹亮、余福东、尤成亨、应海军、杨钟、杨秀刚、闫明胜、许尹、郑红平、朱斌、朱曦、张恒、张恒闪、张剑、张如欣、张永钰、赵棚、赵志良、李佳龙(以下简称周帅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虚假宣传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1942-11944、11946-11949、11951-11954、11956、11958、11959、11961-11968、11970-11972、11974-11978、11980-11988、11990-11996、11998-12002、12004、12006-12013、12015-12017、9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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