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兵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复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唐代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莫伊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特拉华19808纽卡斯尔郡威明顿市森特维尔路****。
审理经过:
原告唐代兵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29793号关于第18996742号“THIRDLOV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代兵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