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92号33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丽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巴特,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十八社龙塘工业区A8栋B座第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熹曦,车间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婧,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住所地日本国富山县中新川郡上市町神田16番地。
法定代表人:池田嘉津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严海芸,行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琼,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公共事务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模范堂公司)、上诉人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萝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以下简称池田模范堂)、原审被告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北京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105民初446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