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因与上诉人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上诉人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公司)、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时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开庭时间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王佩佩,上诉人青蛙王子公司、双飞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原审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