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翟培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延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莱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知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门晨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延强、李春兰,被上诉人青岛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