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锡全,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院内**楼****iv>
法定代表人:孙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