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方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玺,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唐朝老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燕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丽丽,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凤,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代金,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我他公司)、四川唐朝老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朝老窖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白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你我他公司和唐朝老窖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时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艳、李剑参加评议。2011年9月7日开庭时间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你我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霍玺,上诉人唐朝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桂鹏、白丽丽,被上诉人太白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凤、肖代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中,太白酒业公司诉称,2008年6月太白酒业公司"新花瓷"酒包装盒正式印刷。太白酒业公司最早于2008年11月与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新花瓷"系列酒购销合同。2008年11月《重庆时报》报道:诗仙太白"新花瓷"系列惊艳上市。2008年7月开始,太白酒业公司通过《中国酒业》等刊物以及电视、户外等广告形式对"新花瓷"白酒产品以及该包装盒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并获得重庆市酒类管理协会金奖。太白酒业公司的新花瓷酒以及其特有酒盒包装,通过长期的广告宣传以及面向全国销售达两年多,已在该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太白酒业公司为保护该酒瓶外包装盒,于2008年12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得授权。太白酒业公司使用在酒上的诗仙太白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从2010年10月以来,唐朝老窖公司在其生产的"新优诗"牌新花瓷白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太白酒业公司前述知名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及相似的产品包装。你我他公司销售了该产品。太白酒业公司认为,唐朝老窖公司和你我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太白酒业公司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和包装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混淆,损害原告利益。故请求判令:1、确认唐朝老窖公司和你我他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新优诗"牌"新花瓷"酒瓶外包装盒,构成对太白酒业公司"诗仙太白"牌"新花瓷"酒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和包装的不正当竞争(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涉案产品名称的指控);2、唐朝老窖公司和你我他公司连带赔偿太白酒业公司100万元;3、唐朝老窖公司和你我他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