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辛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辛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府前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小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县辛格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格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