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峡山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乙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秦,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祺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