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宾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新宾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
法定代表人:黄远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苹,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柏,福建省新宾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住所地日本国。
法定代表人:广田康人,代表董事、社长、COO。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新宾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新宾利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5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