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守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复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黄守迎,港澳证件号码G045460(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索菲·雷吉西耶,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春,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守迎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95887号关于第10196780号“XLVXAVIER-LOUISVUITT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2020年3月4日,原告黄守迎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