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振兴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复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董振兴。(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历励,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天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第三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麻浦区游乐广场路5街41号。
代表人:金韩国,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顺浩,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飞,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兴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振兴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