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石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以下简称福龙酿造厂)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腐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龙酿造厂经营者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永明,被上诉人克东腐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