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无效宣告(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齐朝,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发。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龙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雪洁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简称青蛙王子公司)及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青蛙王子品牌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雪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花、青蛙王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发到庭参加了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青蛙王子品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