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521知民初509号 原告:**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兰。 原告**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某兰侵害商标权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某兰经本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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