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民初519号 原告:秦本稳。 被告: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亚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明,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本稳与被告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仙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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