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7民初2017号 原告:某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原告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肥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种业)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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