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知民初534号 原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某某,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茶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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