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3知民初182号 原告:武汉精益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新、赵珍宝,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水塔精益眼镜店。 经营者:王振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贤(王振江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精益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水塔精益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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