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21号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陈齐金南北干货经营部。 经营者陈齐金。 被告吴江市铜罗宏达调味品厂。 经营者徐根堂。 委托代理人刘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陈齐金南北干货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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