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65号 原告无锡市肯霖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菊芳。 被告上海致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承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肯霖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无锡市肯霖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致新生物科...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