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15273号之一 原告: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刘五荣。 原告:刘五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彬,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声晓,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洪派电器厂。 被告:周向阳。 原告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刘五荣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洪派电器厂、周向阳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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