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初463号 原告:韩琳。 被告:韩永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源林,由天津御针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韩永海之女婿)。 被告:天津御针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源林,该公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特邀董事。 原告韩琳与被告韩永海、天津御针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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