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4民初8838号 原告:新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喜杰,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许某。 原告新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文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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