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1民初3287号之二 原告:扬州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君,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涵文,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