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民终4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程,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勤,该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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