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民初759号 原告: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子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军、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三木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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