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391号之一 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合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根,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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