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33号 原告:合肥扬帆通信元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佼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友宝,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红玲,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帮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扬帆通信元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帮杰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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