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91民初676号 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征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北京市炜衡(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伟。 被告:陆建祥。 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川公司)与被告唐伟、陆建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环川...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