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543号 原告王夕云。 被告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小兰。 案由:有奖销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夕云诉被告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奖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夕云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夕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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