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502民初7847号 原告:通辽市某某跑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某。 被告:通辽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明达,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国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 原告通辽市某某跑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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