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民初7196号之一 原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宁,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翠,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珊,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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