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8民初3号 原告:湛江海茂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力锋,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安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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