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8359号 原告:中山市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甲,系该司股东。 被告:周甲。 原告中山市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周甲、广东某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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