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菏知初字第104号 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磊,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勤。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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