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民初14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喆,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蕾,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单位。 负责人: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单位职工。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单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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