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04民初2654号 原告:泸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河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泸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9.41万元,并承担违约及相应的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2月2日签订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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