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38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沪0151财保22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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