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4民初6151号 原告: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被告:罗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原告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