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5民初1927号 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波,浙江**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C医院,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福,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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