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3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支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峰,江苏苏鲁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