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310号 原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营业场所: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欧屹金城5号楼107号商网。 负责人:孙会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龙,系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逄中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秋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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