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81民初1800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限定交易纠纷一案后,被告某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垄断纠纷案件,本案依法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属于垄断纠纷,且被告系法人单位,本案依法应由北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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