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桂行终10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利友百辉制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陈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林,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梁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相羽,广西同望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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