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24民初3710号 原告:成都市光荣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钟,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安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成都市光荣食品厂与被告成都安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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