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民初2970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柱,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莲莲,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某某知识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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