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800号 原告:江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公司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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